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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 第2條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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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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