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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3條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投開票當日至投開票所之往返路程,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危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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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