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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第6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選舉人。 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投開票日三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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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