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 第4條

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以產製為目的之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於環境開放試驗(即田間試驗)前,應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機構名稱、主持人及參與人員。 二、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計畫、試驗內容。 三、使用之微生物來源、類別、學名或名稱。 四、緊急處理計畫。 五、試驗區域、緊急避難室位置略圖及配置略圖。 六、物理性或生物性之防護說明。 七、安全操作裝置。 八、週遭環境保護措施說明。 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審查,經審查結論不適為從事該開發試驗研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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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