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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5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第 五 章 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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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贈與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贈與財產,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而贈與人並有本法第七條…
第43條
(刪除)
第43-1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
第44條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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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於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
第46條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
第47條
以土地或房屋抵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明該項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其他稅款同時抵繳。
第48條
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用以抵繳之實物其價額如低於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
第49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
第50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前條規定限期內,將各項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或抵繳之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
第51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
第52-1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納稅保證,係指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擔保品所為之擔保。
第53條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
← 第51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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