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53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52-1條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