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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第 六 章 罰則及附則
(刪除)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細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制定之。

「罰則及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4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舉發獎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十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第56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第57條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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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