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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第57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第 六 章 罰則及附則
本細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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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及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舉發獎金,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到罰鍰後十日內,通知原舉發人限期領取。
第55條
(刪除)
第56條
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第56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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