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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26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6條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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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
「申報與繳納」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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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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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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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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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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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刪除)
第32條
(刪除)
第33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
← 第25條
看 遺產及贈與稅法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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