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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8條

稽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並於限期屆滿前十日填具催報通知書,提示逾期申報之責任,加以催促。 前項通知書應以明顯之文字,載明民法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 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一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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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