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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第25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一次繳清稅款,如因稅額 較大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呈經遺產稅稽徵 機關核准分二期至五期繳納,或以實物代繳之,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二個月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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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