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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包物品:指由郵政機構傳遞之進、出口郵遞信函及包裹。 二、郵政機構:指依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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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