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第3條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3條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