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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6條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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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