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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2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 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 ,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 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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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