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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第3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完稅價格已逾前條第一項規定限額者,其已逾免稅限 額部分,如屬零星物品,應按海關進口稅則總則五規定之稅率課徵關稅; 如非屬零星物品,則應分別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率課徵之。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任一單項物品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即非屬 前項所稱之零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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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