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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6條

代辦所出售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郵簡、郵政禮券及印花稅票等, 均應向管轄郵局請領,並照票面價值或規定售價出售,不得經售或收受其 他來源之票券,或擅自提高售價,亦不得接受以任何郵票請求掉換或兌給 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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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