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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5條

代辦所使用郵政公用物品,應愛惜節省,不得移作私用。他局封紮郵袋之 鉛誌及布牌應妥為保存,按月退繳管轄郵局,不得毀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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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