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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23條

代辦所經理及其雇用人員,對於經管之各類郵件、公款及公物,如有遺失 、毀損,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外,均應由代辦所負 責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人員對於經管之各類郵件、公款及公物,如有侵占情事,除負刑事責 任外,應由代辦所負責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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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