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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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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28條
代辦所經理在服務期間成績優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按其服務年資每 滿一年給予最後擔任經理時一個月酬金半數之獎金。 一、非因過失由郵局解除委託者。 二、亡故。 三、請求解除委託時辦理郵政業務滿五年以上者。 兼辦投遞代辦所非因其本身之原因,改為不辦投遞代辦所時,得先行發給 兼投獎金。按照代辦所經理任內實際兼辦投遞年數,每滿一年給予最後一 次所領全月份投遞津貼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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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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