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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29條

代辦所應遵守郵政規章,並接受視察員、郵務稽查及管轄郵局指派人員之 查視及指導。 前項查視人員到所查視郵務時,應出示視察證、稽查證或服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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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