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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30條

代辦所對管轄郵局轉發之各項郵政公告,均應張貼在公眾易見之處。各類 函件包裹資費表及其他公眾閱覽之郵政出政出版物,應置於櫃檯前,供眾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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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