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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7條

代辦所經理及其所雇工作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或事務應給予酬金或津貼,其 給予標準由郵政總局定之。 前項酬金及津貼由管轄郵局核計後,通知代辦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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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