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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3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管理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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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