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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第34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條
中華郵政公司之風險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訂定風險胃納並監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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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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