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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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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 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 五、業務要點及流程。 六、業務之內部控制重點、風險管理措施及內部稽核制度。 七、會計處理方式。 八、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 九、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書面文件。 十、對客戶權利義務之影響分析。 十一、市場展望及效益評估。 十二、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央銀行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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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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