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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局兩副局長劃分負責督導管理所屬各單位。第一副局長負責督導管理總 稽核室、儲匯企劃處、儲匯管理處、壽險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第二副 局長負責督導管理秘書室、財務處、人事室、會計處及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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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