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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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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為第一層、各處室中心主管副主管 為第二層。各處室中心科長、秘書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職 權內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公出請假期間,由其副主管代行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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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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