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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局公務之處理,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區分如左: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三、例行公務由第二層主管授權第三層主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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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