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 第20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局長名義行之,並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層次核判,其他授權 事項之行文,由被授權單位各自以單位名義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