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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局為檢討儲匯業務之經營績效及施政得失,應按月舉行局務會議及按季 舉行業務檢討會議,各單位主管應將檢討結果及局長副局長提示事項,負 責執行並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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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