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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前條會議之出席人員,為局長、副局長、各處室中心主管,列席人員由局 長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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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