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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主任秘書及秘書之辦公處稱秘書室,職掌如左: 一、本局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經營方針、經營政策及業務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本局長期、中期、年度建設計畫及營運目標之彙編及其修訂研判、分 析、檢討事項。 四、本局投資計畫事前評估資料之蒐集、整理及協調事項。 五、列管案件及目標管理項目之擬訂、管考追蹤與有關表報之造報事項。 六、本局機要文電之繕發及管理事項。 七、本局分層負責制度之規劃實施事項。 八、本局各單位組織之審議事項。 九、本局辦事細則之彙編、修訂事項。 十、法規之撰擬、修訂、彙編及法令之解釋、研議事項。 十一、儲匯業務年度工作考核報告之彙編及查證報告事項。 十二、局務會報及業務檢討會議之議程編擬及紀錄整理事項。 十三、本局工作簡報之編擬及審閱事項。 十四、訴願及法律案件之研議事項。 十五、本局大事記之編擬事項。 十六、儲匯年報資料之蒐集、整理、編印及保管事項。 十七、本局幻燈業務簡報之編製及管理等事項。 十八、有關業務建議案件之核轉及管理彙復事項。 十九、各單位間協調聯繫事項。 二十、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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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