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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 第9條
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總務處職掌如左: 一、印信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三、本局財產之購置、管理、修繕、保險及變賣事項。 四、各種文具單冊、機具器材及物料用品之採購、保管及分發事項。 五、本局現金出納及劃撥支票之支付、轉帳事項。 六、儲匯票券之交印事項。 七、本局員工薪津發放事項。 八、刊物、圖書之訂閱及管理事項。 九、本局水、電、空調、照明及電話總機等設備之修護事項。 十、本局勞工安全、環境衛生、守衛、消防、車輛管理及安全防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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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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