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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5條

郵政儲金不得投資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或票券。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二、經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票券。 三、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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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