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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3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之限額如下: 一、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五。 二、個別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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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