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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4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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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