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法 › 第39條

郵政法 第39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郵政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