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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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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