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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0條

要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續期保險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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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