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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14條

各類郵件應其質量,妥為封裝,並防止發生左列情形: 一、互相磨擦或因壓力及氣候而發生損害。 二、破裂漏出。 三、封口金屬扣鈕邊緣鋒利。 四、傷害郵務人員。 五、污毀其他郵件或郵政設備。 各類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寄件人應負賠 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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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