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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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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13條
郵件封面除書姓名地址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簽條或註明郵務 事項之用。 各類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如係寄件 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 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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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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