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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25條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由郵局給予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者,應填寫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根 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加蓋戳記標明。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應將其金額在執據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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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