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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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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26條
寄件人於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或交寄後,均得向原寄局繳驗原執據請給副 執據。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 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 損原因等,提出身分證件,申請查明發給副執據。寄件人若為機關團體、 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副執據每張按照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貼於其上,用郵戳蓋銷之。 交寄郵件執據或副執據遺失被他人冒用而致損失時,郵局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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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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