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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53條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 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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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