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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54條
郵政規則 第154條
國內各類函件如同時交寄二十件以上,其種類及資費均屬相同者,得在指 定之郵局依規定交付資費,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 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得免受交寄件數之限制。 國際平常函件,得比照前項規定在指定郵局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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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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