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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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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66條
郵件書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等內之執事人、居 住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構之分支機構與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總機構。 以其機構為收件地址者,郵件得交與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處所。如接 收郵件人員拒收各類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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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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