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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71條

寄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 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 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 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專用信箱、專用信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蓋用在郵 局留有印鑑之收取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 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 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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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