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172條

郵政規則 第172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 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 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 寄交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 該地之機關及經手人印章。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代收者,蓋用 使領館及經手人印章。
AI 白話解釋
← 第171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1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