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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75條

前條不按址投遞之郵件,依左列辦法投交收件人: 一、由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投遞區內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 二、由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郵件投交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 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由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 行設置受信箱,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其郵件投入此項信箱之 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政機關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政機關 領取。 五、由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設置公用受信箱,由 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 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 領,均按照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收件人或郵局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 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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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